市局处室出具《涉税证明》的,各处室应将“大国税(处简称)外证字(年度)(号码)”作为字轨,依序编号。
第十五条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
四十六条的规定,当纳税人以抵押权人或质权人的身份请求税务机关提供其抵押人或出质人欠税情况时,不受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限制,国税机关应当受理。纳税人的涉税调查申请原件和有关复印件应当及时归档。
第十六条 纳税人依法请求有权的税务机关提供其抵押人或出质人欠税的情况时,应该提供以下材料:
当纳税人是单位的:
1.有纳税人单位公章和法人或负责人亲笔签名的请求提供其抵押人或出质人欠税情况的申请书;
2.纳税人的税务登记证(副本)的原件及复印件;
3.法人或负责人委托他人调查的,需要出具有法人或负责人亲笔签名的委托书,委托书应当明确经办人和具体办理的事项;
4.法人或负责人和经办人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或其它有类似证明效力的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5.与被调查人之间签定的抵押、质押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
6.有关的其它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当纳税人是个人的:
1.纳税人亲笔签名的请求提供其抵押人或出质人欠税情况的申请书;
2.纳税人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或其它有类似证明效力的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3.纳税人委托律师调查的,需要出具纳税人亲笔签名的委托书,委托书应当明确具体办理的事项;
4.受委托律师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5.与被调查人之间签定的抵押、质押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
6.有关的其它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七条 基层国税机关在完成协助涉税调查取证工作后,分案装订归档所有的涉税调查资料,于次月初5日内通过FTP向政策法规处上传《接待涉税调查取证台帐》。归档排列顺序如下:
1.单位介绍信原件;
2.被接待人员身份证明的复印件(包括工作证或执行公务证、法官证、警官证、身份证等);
3.相关审批手续(包括《出具涉税证明审批表》、《外来涉税调查事项审批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