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局相关处室在出证时,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出证手续,并将出具的书面证明原件直接交给被接待人员。需要由市局几个处室共同出证的,各处室分别履行上款规定的程序,将主管局长已审批的《出具涉税证明审批表》和《协助涉税调查通知书》一起交回政策法规处,由政策法规处以各处出具的材料为依据,统一对外开具《涉税证明》并复印归档。
第十一条 基层国税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接待外来涉税调查取证,应登记《接待涉税调查取证台帐》,指定专人负责涉税调查取证的介绍信和身份审核、报批和资料的立卷归档工作。法制工作机构的经办人员在明确本次调查取证要求之后,根据介绍信或《调取证据通知书》、《协助涉税调查通知书》注明的调查对象、时限、项目和要求填写《外来涉税调查事项审批表》或《出具涉税证明审批表》,报主管局长审批,并在主管局长审批的范围内,协助被接待人员完成调查取证和交付原件的工作,交付《涉税证明》前需要复印一份归档。被接待人员可以记录或复印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司法机关和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公务,实施调查取证的,国税机关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1.核实被接待人员人数,至少两名;
2.核实被接待人员身份,核实介绍信、身份证件与被接待人员本人是否相符。被接待人员需持工作证或执行公务证、法官证、警官证等身份证明原件,外地的被接待人员还需要出示本人的身份证;
3.查验介绍信是否符合填写规范,调查要求是否表述完整准确,印章与调查单位名称是否一致,然后登记《接待涉税调查取证台帐》。被接待人员必须出具单位介绍信原件;
4.如果是指定调查的,还需出示政策法规处出具的《协助涉税调查通知书》原件;
5.需要调阅、出证的,由经办人填写各类审批表报主管局长审批;
6.在主管局长审批范围内协助完成调查取证工作并交付所出具的证明。
其他行政执法单位在依法执行公务时,需要对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的涉税事项调查取证的,基层国税机关应当电话通知政策法规处,由政策法规处指定处理,指定即时处理的,应当按前款规定程序即时处理,作好电话请示记录(见附件6)。
第十三条 除以上单位以外,任何单位、个人(包括律师个人单独持律师事务所介绍信)要求涉税调查取证的,各级国税机关不予受理。
第十四条 出具的《涉税证明》与《出具涉税证明审批表》的审批内容必须完全一致,不得超出介绍信要求的调查范围。格式要统一,要按照标准简称填写字轨并依序编号,用词要严谨,表述要简练,数字要准确,不作任何主观评价,客观反映事实,限定主送单位,齐头填写,在证明的结尾要括号加注“以下无记录”的字样,在出证的日期处加盖本机关的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