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接待外来涉税调查取证工作办法的通知[失效]

  如果市政府有关部门为政府特定决策来函调取有关纳税人的纳税信用资料,政策法规处必须审查函件的印章与来函单位是否一致,并指定由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征管处或信息中心处理。
  如果是司法机关来函调查取证的,税务机关经办人员应电话联系该机关取得至少两名经办人的身份证明信息并在来函上加以注明。
  国税机关一律不得受理电话调查。
  第九条 政策法规处接待外来涉税调查取证,在审核介绍信内容和调查取证人员的身份后,保留所审核的材料并登记《接待涉税调查取证台帐》(见附件1)。对应当受理的案件,以《协助涉税调查通知书》的形式(见附件2)明确本次调查的对象、时间、项目、要求和使用目的,指定基层国税机关或市局相关处室,在其职责内协助调查取证。受指定单位应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办理,允许被接待人员记录或复印有关资料。复印件作为原件使用的,受指定单位需要在复印件上注明出处,经核对无误后加注复核说明并加盖其机关的印章。
  需要调取证据原件的,统一由政策法规处接待。各基层国税机关应当告知被接待人员,并不得受理。被接待人员需要持《调取证据通知书》等换取原件的文书。政策法规处在审核《调取证据通知书》等的内容及调查取证人员的身份后,在《调取证据通知书》上书面告知被接待人员调取资料的返还期限,以《协助涉税调查通知书》的形式指定基层国税机关或市局相关处室处理,受指定单位按照规定程序审批后提供。
  政策法规处指定基层国税机关接待涉税调查取证,应将《协助涉税调查通知书》随同调查取证的介绍信原件或《调取证据通知书》等材料一并交给调查取证人员,由其转交给指定的基层国税机关办理调查手续并归档。
  第十条 需要市局出证的,政策法规处将《协助涉税调查通知书》送达到受指定协助涉税调查取证的处室后,该处室的经办人员应当严格按照《协助涉税调查通知书》上注明的调查要求,填写《外来涉税调查事项审批表》(见附件3)或《出具涉税证明审批表》(见附件4)报主管局长审批。在主管局长审批的范围内,为被接待人员提供资料或出具证明。被接待人员可以记录或复印有关资料。调查取证完成后,受指定协助调查的处室必须在每月末将《协助涉税调查通知书》、审批文书原件和《涉税证明》(见附件5)的复印件以及办理结果等有关的资料分案交还给政策法规处,由政策法规处转交档案室分案立档。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