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申请调查其抵押人或出质人欠税情况适用本规定。
调查取证不得超越本机关主管局长审批的范围。
第四条 对国税机关工作人员实施的非涉税事项调查由监察、人事部门负责接待处理。
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向国税机关书面申请开具与其自身有关的涉税证明,按照新征管流程《纳税证明》中的规定审核开具。
各地税务机关依法对我市纳税人的国税纳税情况实施的调查统一由大连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负责接待。
第五条 国税机关接待外来涉税调查取证时,调查对象必须是在本机关或处室职权管辖范围之内,并且调查内容必须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征管范围。
国际情报交换得到的资料和信息在未得到对方国家税务机关许可其他单位使用之前,不得作为调查资料提供。
第六条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政策法规处是大连市国家税务局系统接待外来涉税调查取证工作的管理部门,负责市局机关接待、指定涉税调查取证和对基层国税机关此项工作的指导,解答基层国税机关提出的疑难问题。
基层国税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负责接待涉及其管辖范围内的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的涉税调查取证工作,其内部机构应当相互配合,协助法制工作机构完成调查取证工作。
第七条 基层国税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在接待外来涉税调查取证时,如果发现其调查对象为非涉税事项或不属于本机构管辖的,应当口头告知被接待人员有权接待的部门和联系人;如果法制工作机构的经办人员不能确定有权的部门,可当场电话咨询市局政策法规处,并及时告知被接待人员。
第八条 如果是来人调查取证的,国税机关必须要求被接待人员持公章与调查单位名称一致的介绍信。介绍信应当注明被接待人员姓名、人数和本次调查取证的详细要求。如果调查要求不明确,国税机关的经办人员应当告知被接待人员在介绍信上明确填写本次调查取证的对象、时限、项目内容和具体要求,否则,国税机关可以在告知理由后拒绝。
调查取证的来人至少为两名,且为被接待单位的工作人员,应当出示工作证或执行公务证、法官证、警官证等有效的身份证明原件,外地的被接待人员还需要出示本人的身份证;如果经审核发现被接待人员人数不符或人证不符或不是介绍信上注明的机关经办人员或身份证明不全等,国税机关应当告知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