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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接待外来涉税调查取证工作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失效废止、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8月22日,实施日期:2011年8月22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接待外来涉税调查取证工作办法的通知
(大国税发[2006]70号)


各区、市(县)国税局,各稽查局,直属税务分局,车购税征稽处:
  现将《大连市国家税务局接待外来涉税调查取证工作管理办法 》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五月十五日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接待外来涉税调查取证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切实维护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的合法权益,更好地履行法定协助义务,规范我市各级国税机关(以下简称国税机关)接待外来涉税调查取证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税机关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之规定,依法为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保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接待外来涉税调查取证工作”是指应有关单位依法履行职责的要求,国税机关履行法定的涉税调查接待义务,协助有关单位查阅其特定调查对象在特定时间内的国税业务资料,或出具有关其特定调查对象在特定时间内的涉税证明。但针对国税机关工作人员实施的非涉税事项调查、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申请开具与其自身有关的涉税证明、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对非特定调查对象的税收统计数据的调查以及各地税务机关依法对我市纳税人的国税纳税情况实施的调查不在本办法规定的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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