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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中国人民银行大连市中心支行关于加强“二手房”交易购房资金安全监督管理的通知

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中国人民银行大连市中心支行关于加强“二手房”交易购房资金安全监督管理的通知
 (大国土房屋【2006】14号)


各房地产经纪机构、市各商业银行: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七部委《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5)26号)和建设部《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精神,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地产市场中介行为,维护房地产交易的市场秩序,规避“二手房”购房资金在居间期的风险,现就加强“二手房”交易购房资金安全监督管理通知如下:

  一、建立房地产中介机构居间服务中“二手房”购房资金安全监管制度。按照引导和调控的要求,以规范房地产中介服务行为为目的,建立购房资金专户存储,行业协会、新闻媒体、社会公众监督,政府行政部门监管的有效机制。

  二、实行“二手房”购房资金专户存储。“二手房”购房资金专户存储分为两种方式,一是以购房人姓名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存储资金;二是以房地产中介机构名称开立购房资金托管专用结算账户存储资金,并由其开户银行报人民银行账户管理系统备案。

  “二手房”购房资金托管方式,由“二手房”交易当事人自主选择,房地产中介机构不得对购、售房人实行强制和干涉。

  开户银行在办理购房资金托管业务之前,必须与购、售房人以及房地产中介机构共同签订《购房资金托管合同》。《购房资金托管合同》中应明确约定:“必须经购、售房人、房地产中介机构、开户银行同时签署意见同意提取托管账户资金的条件下,才能提取托管账户资金”。在对购房资金实施托管业务中,开户银行必须严格遵守《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等相关法规规定,并严格按《购房资金托管合同》的约定,加强资金管理,确保购房资金专款专用。

  三、强化从业人员执业规则。执业的房地产经纪人和从业的房地产经纪人员,在执业和从业中要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自觉遵守房地产经纪人的职业道德和行业自律守则,保护当事人的权益不受侵害,维护市场秩序。在执业和从业中,特别是与当事人签订居间合同时,要主动向当事人提示购房资金存入银行“二手房”购房资金专户的安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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