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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高新园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鼓励专利申请的办法》的通知

大连市高新园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鼓励专利申请的办法》的通知
(大高管发〔2006〕8号)


园区机关、直属企事业单位:
  为了扶持和推动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提升高新园区自主创新能力和综合竞争能力,特制定《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鼓励专利申请的办法》,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六年四月十一日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鼓励专利申请的办法(试行)

  为扶持和推动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以下简称大连高新园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提升高新园区自主创新能力和综合竞争能力,根据国家和省、 市有关政策规定,结合高新园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大连高新园区内的企业和单位获得的专利,凡符合下列条件的,可向园区科技发展局申请资助和奖励:
  1、申请资助的企业必须在园区注册纳税,并在园区内从事研究开发和生产经营活动;
  2、对于2006年1月1日以后授权的专利予以资助,对当年专利申报数超过规定数的予以奖励;
  3、所获专利属于国家及高新园区重点发展的技术领域和行业:电子、信息、光机电一体化、生物工程、新医药、新材料、环保与节能等技术产品,其它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技术含量高,具有较好市场前景的技术和产品。
  第二条 对已获得市知识产权局专利资助经费补助的专利,园区将给与1:1配套资助。
  第三条 对未获市知识产权局专利资助经费补助的专利,其资助标准为:
  1、获得发明专利的资助标准为3000元。
  2、获得实用新型的资助标准为1000元,获得外观设计的资助标准为500元。
  第四条 向国外申请发明专利并经批准授权的,每件奖励5000元。
  第五条 申请资助金的单位须向园区科技发展局报验下列材料:
  1、 大连高新园区专利资助金申请表1份(申请表由高新园区科技发展局提供)1份;
  2、专利证书复印件1份;
  3、专利权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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