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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司法局关于社区矫正工作台帐和档案的暂行规定

  5、大连市社区服刑人员行政奖励审批表;
  6、大连市社区服刑人员行政处分审批表;
  7、大连市社区服刑人员矫正期满鉴定表。
  第四条 在教育矫正方面,应建立以下情况记载:
  1、组织开展教育学习情况:
  (1)开展集中教育的计划,每次集中教育的工作记录和有关集中教育的专题材料;
  (2)开展分类教育的计划,每次分类教育的工作记录和有关分类教育的专题材料。
  (3)填写《大连市社区矫正集中/分类教育学习记录》、《社区服刑人员个别教育记录》;
  2、组织开展技能培训的情况:
  (1)开展技能培训的计划、有关技能培训的专题材料;
  (2)填写《推荐社区服刑人员就业登记表》、《大连市社区服刑人员就业技能培训登记表》;
  3、其他有关材料。
  第五条 在公益劳动方面,应建立以下情况记录:
  1、《社区服刑人员公益劳动记录卡》;
  由社区矫正工作者与公益劳动基地联络员共同负责考评社区服刑人员公益劳动情况,社区矫正工作者填写《社区服刑人员公益劳动记录卡》后,交由司法所保管、存档。
  2、公益劳动基地、公益劳动岗位、公益劳动联络员及参加公益劳动的社区服刑人员名单;
  3、其他有关材料。
  第六条 在帮助社区服刑人员解决困难方面,应建立以下情况登记:
  1、《社区矫正帮困解难记录》
  2、《大连市社区矫正接待记录簿》;
  3、其他有关材料。
  第七条 在社区矫正志愿服务方面,应建立以下簿册:
  1、《大连市社区矫正志愿者名册》;
  2、其他有关社区矫正志愿者队伍建设、管理、培训和档案材料等。
  第八条 建立以下社区矫正工作数据信息统计表,实行定期报表制度:
  1、大连市社区矫正工作数据信息月份统计表;
  2、大连市社区矫正工作数据信息半年统计表;
  3、大连市社区矫正工作数据信息年度统计表。

第二章 建立社区服刑人员档案

  第九条 社区服刑人员档案应包括社区服刑人员矫正情况登记簿,含以下九项登记(记录)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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