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预防性健康检查工作的紧急通知
(大卫监发〔2005〕213号)
各区市县卫生局,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最近,我市个别预防性健康检查单位疏于管理,不按工作要求对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出现体检走过场等现象,在社会上引起较大反响。为加强对承担预防性健康检查单位的管理,保证健康检查的质量,根据《
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办法》、《辽宁省卫生预防性体检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关于整顿预防性健康检查单位的通知》(大卫监发〔2005〕24号)的要求,现就进一步规范预防性健康检查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预防性健康检查工作条件与内容
(一)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许可证》和辽宁省卫生厅HIV抗体初筛中心实验室或初筛实验室批件。
(二)具备一次性成像系统。
(三)设置管理科(室)具体负责预防性体检工作,并有专人负责质量控制、健康证明的发放及档案管理。
(四)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污水处理制度、放射防护责任制、放射防护规章制度、体检及检验技术规范和规程等。
(五)严格按照一次成像、采血、查体、采便和X光透视等工作程序对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
(六)对健康检查的各种资料实行微机化管理,资料填写完整、准确,并系统整理归档,保存两年备查。
(七)除对从事食品加工业、消毒产品生产和非食品商场类从业人员不检查艾滋病项目外,其余从业人员均检查伤寒、副伤寒沙门氏菌、志贺氏菌属、病毒性肝炎、肺结核病、皮肤病、性病和艾滋病项目。
(八)对疑似或确诊的法定传染病人应及时转有关单位诊治并报告疫情。
(九)定期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预防性健康检查工作情况。
(十)对预防性健康检查合格的从业人员发放的健康证明采用塑封、卡式,具体样式见附件。
二、各区市县卫生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预防性健康检查单位的管理力度,严格其工作程序,杜绝类似现象的出现。
三、市卫生局将适时组织对全市承担预防性健康检查单位(对食品、饮用水生产经营人员,直接从事化妆品组织生产人员,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人员进行健康检查的单位)进行全面检查,并向社会公示符合要求的预防性健康检查单位名单,不符合要求的单位将不再承担预防性健康检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