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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教委、财政厅、物价局关于调整职业高中收费标准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教委、财政厅、物价局关于调整职业高中收费标准的通知
(宁教(计)发[1996]039号)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的实施意见》,推动我区职业技术教育的发展,缓解职业高中办学经费的紧张状况,经研究,决定调整职业高中的收费标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学杂费、实验实习费收费标准
  (一)学费:每生每学期由30元调整为75元。
  (二)杂费:银川市、石嘴山市及各县(市)县城每生每学期由30元调整为60元;川区农村每生每学期由20元调整为40元;山区农村每生每学期由10元调整为20元。(山区为固原地区各县、同心县、盐池县、陶乐县以及中卫、灵武县的部分山区乡)。
  (三)实验实习费(指专业课实验实习)
  1.文科类及农林、师范、体育类每生每学期由30元调整为75元(需开设计算机课程的专业,学校另收上机费由10元调整为25元);
  2.工科、医药类每生每学期由50元调整为100元;
  3.饮食、服务类每生每学期由60元调整为120元;
  二、职业高中招收自费生的收费(包括学杂费、实验学习费在内)标准每生每学期由350元-450元调整为:
  (一)文科类及农林、师范、体育类每生每学期500元;
  (二)工科、医药类每生每学期550元;
  (三)饮食、服务类每生每学期700元;
  (四)住宿生每学期收取住宿费75元。
  三、职业高中收费标准调整后,对残疾学生和家庭经济确有困难的学生应酌情给予减免,具体减免数额由各学校自主确定。
  四、各职业高中要严格执行调整后的收费标准,不准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和扩大收费范围,并按有关规定办理《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使用财政厅监制的统一收费票据,所收费用须全部纳入学校财务统一核算管理,实行财政专户储存。专项用于改善办学条件,弥补教育经费不足,严禁用于发放教职工奖励、福利和挪作它用。各级财政部门、教育主管部门不能因收费标准的调整、减少或抵顶教育经费拨款。
  五、本通知从1996年春季开学起执行。宁教(计)发(1994)070号文件关于职业高中收费标准的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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