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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教育改革与发展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

  大力发展高等职业教育,培养一大批具有一定的理论知识和较强实践能力,生产、建设、管理、服务第一线和农村急需的专门人才。要通过改革、改组和改制,将现有独立设置的成人高校调整为职业技术学院(或职业学院),支持本科院校举办或与企业全作举办高等职业教育,选择符合条件的中专学校改办高等职业教育。鼓励社会力量举办高等职业教育,并使之逐步成为兴办高等职业教育的主要力量。高等职业教育实行新的管理模式和运行机制,办学经费以学生缴费为主,毕业生就业实行学校推荐,学生自主择业。
  进一步扩大高等学校的办学自主权。高等学校可按有关规定,自主决定专业的设置和调整;在年度招生计划总额内,自主确定各系、各专业的招生人数,并划出一定的比例由高校进行自主招生的试点;在核定的学校编制、内设机构总数和干部职数内,自主决定人事调配,自主设置内部机构,自主决定本校正处级及其以下干部的任免。成人高等教育和高等职业教育招生由指令性改为指导性。允许普通高校在招生计划内划出一定比例面向区外招生。
  (十一)大力兴办高校产业。高等学校要加强科研工作,积极参与自治区技术创新体系建设,推进产学研结合,为促进经济增长服务。支持高校与企业、科研院所合作,发展科技产业。试办大学科技园区,鼓励科研院所进入高校,鼓励教师和科研人员从事科技成果转化工作。采取政府、企业和民营科技企业共同投资的办法,建设高校中试研究基地,促进高校科研成果商品化、产业化。在高校筛选一批科技成果列入自治区重大产业化项目,自治区科技专项经费中每年用于支持高校科研开发和推广的不少于15%。
  按照市场经济规律和教育规律,坚持从我区实际出发,积极推行高校后勤工作社会化。学校可以组建后勤服务实体,实行企业化管理、社会化服务、集约化经营。高校后勤实体可以通过联合,组建面向高校服务的集团公司,逐步剥离学校办社会的职能。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学校后勤服务,发展教育产业。
  (十二)加快办学体制改革。增强公办学校的活力,充分发挥公办学校的主渠道作用。按照“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加强管理”的方针,引导社会力量多形式多层次兴办各级各类教育机构。在3-5年内,基本形成以政府办学为主体、社会各界共同参与、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共同发展、相互促进的办学体制。
  大力发展民办教育。鼓励社会力量依法独立办学,以股份制形式合资办学,与政府部门或公办学校联合办学,引导他们重点举办高中阶段教育、高等职业教育积极发展以社区为依托的、公办与民办相结合的幼儿教育。属于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和幼儿教育,可以按生均培养成自主确定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报物价部门备案;允许以股份制形式筹措办学经费;允许接纳社会捐助和学生自愿的赞助;在建设用地、减免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及有关税费方面,与公办学校享受同样的优惠政策。凡用税后利润在我区投资民办学校的企业,对与其投资额相对应的企业所得税地方所得部分,由同级财政列收列支予以返还,全额用于办学。
  引进民办教育机制,允许高中阶段的公办学校举办民办班,对少数薄弱的公办学校进行国有民办和民办公助等形式的改制。改制后的学校享受民办学校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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