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教委关于中小学幼儿园等学校教师继续教育考试收费问题的通知
(宁价(费)发[1999]105号)
固原行署、各市、县(区)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教委):
为全面提高我区中小学幼儿园等学校教师整体素质,以适应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需要,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小学幼儿园教师继续教育暂行规定》(宁政发[1993]45号)文件精神,决定在全区范围内对在职中小学、幼儿园、各类中等职业学校、师范学校、教师进修学校进行继续教育考试,并收取考试费。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小学、幼儿园等学校教师继续教育考试科目由自治区教委按国家有关规定确定,每门课收取考试费10元,由教师个人负担。
二、中小学、幼儿园等学校继续教育考试由自治区教委统一命题、制卷,各市、县(区)教育局组织实施并收取考试费。收费收入上交自治区教委50%用于命题制卷等费用,50%由各市、县(区)用于组织考试。
三、教师继续教育教材费用,由市县以下教育行政部门、学校或教师个人承担。
四、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严格按本通知规定的收费标准收费,不得再收取其他费用。收费前须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自治区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所收费用全部纳入单位财务统一核算、管理,全额上缴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费资金要专项用于中小学幼儿园教师继续教育考试管理,试卷印制、命题、租用考场等支出。严禁挪作他用,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