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物价局关于做好全区涉农收费和价格公示工作的通知
(宁价费发[2005]131号)
各市、县(区)价格主管部门,财政局: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农村税费改革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巩固减轻农民负担工作成果,实现涉农收费和价格公示工作长期化、规范化和制度化,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对我区现行的涉及农民负担的价格和收费项目进行认真清理后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宁政发[2005]91号文件已发布各地、市、县执行。近日,国家农业部、国务院纠风办、发改委、财政部等六部委《
关于进一步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通知》(农经发[2005]13号)要求各地完善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制”。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的政策精神,现将做好全区涉农收费和价格公示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减轻农民负担是一项艰巨而长期的任务。各市、县(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新形势下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重要性、艰巨性。要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的要求,切实提高认识,采取有力措施,认真组织实施,务必于2005年9月底前将新的公示内容公布到乡(镇)、村,直至农户。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和支持下,会同农牧、纠风等部门积极行动起来,确保按时完成公示任务。
二、涉农公示的形式可灵活多样,原则上乡镇一级设公示牌,行政村、自然村及农户可采取墙报、板报、发放公示手册的方式进行公示。按照“留得住”、“看得清”和厉行节约的要求,对2002年已设立公示牌的市县,要继续利用起来,只进行公示内容的更换。各地要结合实际,积极探索涉农收费公示工作新思路、新方式,力争取得明显成效。
三、要严格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的全区涉农收费和价格公示内容进行公示,各级价格、财政主管部门要对公示内容进行审核把关,坚决杜绝非法收费进入公示栏。并根据有关政策的变化情况及时调整公示内容,促进“公示制”全面、及时、合法、准确,做到真公示、常公示,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四、 凡涉及到向农民收费的部门和单位,都必须按照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