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自治区财政厅、物价局关于对收取信息技术教育费立项的复函
(宁财(综)发[2001]610号)
自治区教育厅:
你厅《关于收取信息技术教育立项的请示》(宁教财[2001]104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为适应教育现代化的发展要求,加快我区信息技术教育的发展,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2000年12月23日和2001年4月19日专题会议决定,同意向区内城镇实施信息技术教育费。
二、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精神,考虑群众承受能力,信息技术教育先在县以上城市(含县城中小学校)收取。
三、信息技术教育费的具体收费标准由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财政厅另行制定。
四、信息技术教育收费实行项目申报许可证制度。凡达到教育信息化工程技术标准的学校,由自治区教育信息化工程协调小组办公室组织专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学校经教育信息化协调小组办公室批准后方可收费,未经自治区教育信息化协调小组办公室验收批准的学校,不得收取信息技术教育费。
五、各学校在收费时,需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自治区财政厅印制的统一收费票据,资金纳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信息技术教育中设备购置、设备维护及因信息技术教育所形成的贷款的偿还等,市县财政不得调剂使用或平衡预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