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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编制及报送规定》(修改稿)的通知[失效]


  (三)对较多图形的修改,可采用蓝图粘贴法。即将变更较大的部分进行重新绘制或绘成底图后晒成蓝图剪下,粘贴在变更部分上,吻合相接成竣工图,并注明修改依据。

  (四)修改依据的注记

  (1)图纸会审纪要、设计变更单、技术核定单、工程业务联系单等修改依据,应注记编号或产生日期。

  (2)在修改依据中,每一条、款需注明被修改的图号。

  第十三条 绘制竣工图须符合制图规范,做到图形清晰和字迹工整。绘制与注记要用碳素墨水。

  第十四条 所有竣工图均应加盖竣工图章。

  (一)竣工图章的基本内容应包括:

  “竣工图”字样、施工单位、编制人、审核人、技术负责人、编制日期、监理单位、总监、现场监理。

  竣工图章示例如下:
  (略)

  (二)竣工图章尺寸为:50mm×80mm。

  (三)“竣工图章”应使用不易褪色的红色印泥,应盖在图标栏上方空白处。

第三章 竣工档案的报送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报送的城市建设工程文件材料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报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的竣工文件材料应为原件;

  (二)竣工文件材料的内容及其深度符合国家有关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方面的技术规范、标准和规程;

  (三)竣工文件材料的内容应真实、准确,与工程实际相符合;

  (四)竣工文件材料采用耐久性强的书写材料;

  (五)竣工文件材料字迹清楚,图样清晰,图表整洁,签字盖章手续完备;

  (六)所有建设工程竣工图加盖竣工图章。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有关规定报送建设工程的照片、录音、录像等声像材料。建设工程项目建立电子档案的,建设单位在报送纸质材料、声像材料的同时,应当一并报送光盘、磁盘等电子档案材料。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3个月内,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建设工程竣工档案。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对报送的竣工文件材料进行复查鉴定,经鉴定合格后办理移交手续,并核发《建设工程竣工档案合格证》。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湖北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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