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编制及报送规定》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8月3日,实施日期:2010年8月3日)废止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编制及报送规定》(修改稿)的通知
(鄂建[2006]86号)
各市、州、县、神农架林区建委(建设局)、天门市规划局:
现将《
湖北省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编制及报送规定》及附件《建设工程文件归档内容及顺序表》(修改稿)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对《建设工程文件归档内容及顺序表》中所列接收范围,各市可根据本地情况适当拓宽和缩减,在执行过程中有问题请及时反馈。
二○○六年三月十六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统一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的编制、验收和报送工作,加强建设工程档案的管理,促进工程建设水平的提高,根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湖北省档案管理条例》、《
湖北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和《科学技术档案案卷构成的一般要求》、《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在城市行政区域内(含经济技术及高新技术开发区)新建、改建、扩建的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本规定所称的竣工档案是指建设工程的准备、监理、施工、竣工验收等阶段所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等各种文件材料。
第三条 各市、县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按照《
湖北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负责竣工档案的收集、保管和利用的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