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应急管理力量:由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人员组成,担负接受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应急指令、组织各有关单位对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进行应急处置,并与有关部门进行协调及信息交换。
6.3 应急装备保障
地方各级应急指挥部按照本地抢险救援需要,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提供必要的事故抢险、营救物资和资金的供给。
6.4宣传培训与演练
各级应急指挥部要统一部署,有计划、有目的、有针对性地开展预防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及事故应急处理知识的宣传和培训,提高防范意识和应急能力。定期举行演练,以检验、改善和强化应急响应能力。
7 其它事项
7.1 预案管理与更新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将相关预案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根据有关经验教训、演练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修订完善预案。本预案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所涉及的机构和人员发生重大变化,或在执行中发现存在重大缺陷时,由建设厅及时组织修订。
7.2 制定与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省建设厅制定并负责解释。
7.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开始实施。
8 附录
(1)湖北省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组织指挥体系图(略)
(2)湖北省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组织指挥部人员通讯录(略)
(3)应急响应分级标准
按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应急响应级别原则上分为Ⅰ、Ⅱ、Ⅲ、Ⅳ级响应。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启动Ⅰ级响应: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者10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
(2)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的安全生产事故。
(3)超出省(区、市)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安全生产事故。
(4)跨省级行政区、跨领域(行业和部门)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5)国务院领导同志认为需要国务院安委会响应的安全生产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