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在运营过程中发生的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由城市建设处处长负责协调;
工程拆迁及房屋使用阶段由于对房屋建筑的非正常使用或没有进行必要的修缮而造成的重大安全事故,由住宅与房地产处处长负责协调;
农村在建或已竣工的农民自建房屋因安全防护或工程质量达不到标准,导致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由村镇建设处处长负责协调;
在建或竣工工程因勘察设计不符合国家、行业、地方标准规范导致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勘察设计与科技处处长参与协调。
4.2 指挥和协调
(1)进入Ⅲ级响应后,省建设厅立即按本预案指导、协调、支持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具体实施应急救援工作。
(2)进入I、Ⅱ级响应后,省建设厅在省安委会的指挥下,组织、协调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具体实施应急救援工作。
4.3 紧急处置
4.3.1 现场处置主要依靠当地的应急处置力量。超出当地应急处置能力或出现急剧恶化的特殊险情时,现场应急指挥部应报请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协调。
4.3.2 医疗、卫生、交通、消防、警戒、保卫以及社会力量的动员等工作,主要由当地人民政府协调组织,必要时由省安委会协调。
4.3.3 救援重点
(1)抢救受害人员。事故发生后,应当首先救治伤员,并及时转送医疗单位救治。
(2)避免发生新的伤亡。伤亡人员救出后,应撤出无关人员,对现场临时封闭,避免再次发生伤亡。
(3)消除隐患及排险。对发生的事故,应及时组成工程抢险与技术专家合作,共同消除隐患,将事故控制住,避免再次发生事故。
(4)及时切断现场电力和燃气,防止引发火灾和爆炸,对可能造成人员伤害的物资,应及时安全转移。
(5)对获救伤员,应及时登记造册,已无再次发生事故的可能时,由卫生部门对现场消毒检疫。
4.4 现场检测与评估
根据需要,按响应级别区分,由省建设厅或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协调,组织相关部门和业内专家,综合分析和评价检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订现场抢救方案和事故调查提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