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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交通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路面大修工程管理技术规程》的通知

广东省交通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路面大修工程管理技术规程》的通知
(粤交基〔2008〕436号)


  为加强公路养护工程管理,规范公路大修工程技术管理程序,提高大修工程质量和大修工程资金使用效率,保障公路正常的服务水平。根据《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广东省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实施细则》、《广东省国省道政府还贷收费公路路面大修工程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广东省路面大修工程管理技术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交通厅(章)
二○○八年五月十五日

广东省公路大修工程管理技术规程

  为加强公路养护工作,规范大修工程技术管理,合理确定大修方案,有效使用大修工程资金,提高路面工程质量,保障公路正常的服务水平,提高公路应急处置能力。根据《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广东省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实施细则》《广东省国省道政府还贷收费公路路面大修工程实施办法》等有关法规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技术规程。

  一、本技术规程大修工程定义:指沿旧路局部加宽、罩面或翻修路面(沥青混凝土路面或水泥混凝土路面),对视距不良的急弯陡坡等路段进行局部线形调整,改善桥涵等设施及行车条件,提高行车安全性,且连续长度在5公里以上的公路养护工程(不含整段提高公路技术标准的改造工程)。

  二、本技术规程的适用范围和条件:指广东省境内由交通部门、公路管理机构负责管养的国、省道和县道大修工程(含各经济组织和企业管养的政府还贷公路和经营性公路)。出现下列情况的应进行大修:

  (一)高速公路、一级公路水泥混凝土路面损坏状况评定等级为中及中以下,二级及二级以下公路路面损坏状况评定等级为次及次以下;

  (二)高速公路、一级公路的沥青路面行驶质量指数评价为中及中以下,二级及二级以下公路的沥青路面行驶质量指数评价为次及次以下,或者路面平整度和抗滑能力不足等,需通过加铺或罩面等措施加以恢复、补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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