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交通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农村公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和《广东省农村公路建设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的通知
(粤交基〔2006〕452号)
各地级以上市交通局(委),省公路管理局、省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造价管理站、咨询服务中心:
为加强我省农村公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和交竣工验收工作,提高农村公路建设工程质量,规范质量监督工作行为,根据交通部《
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6年第3号)和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实际,制定《广东省农村公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和《广东省农村公路建设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请将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意见及时反馈给省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站,以便及时修改完善。
二OO六年六月十四日
广东省农村公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
(镇通建制村公路)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农村公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提高农村公路建设工程质量,规范质量监督工作行为,依据交通部《
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6年第3号)、《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办法》(试行)(交质监发〔2004〕370号文)以及《广东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农村公路建设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实施的镇通建制村公路工程,适用本实施细则。镇通建制村公路等级在三级及三级以上的按现行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办法实施监督。
第三条 省交通厅负责全省农村公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督导工作,地市交通局负责本辖区内农村公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指导工作,县(区、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具体农村公路建设工程的质量管理与监督。
第四条 农村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应主动接受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组织)依法进行的工程质量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阻挠。本实施细则所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组织),是指省、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以及县(区、市)成立的农村公路质量监督小组。
第五条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组织)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技术标准和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职责和程序,遵循客观公正、注重实效的原则,实施农村公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
第六条 对农村公路工程的质量缺陷、质量事故以及违反质量法规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质量监督机构(组织)和其他有关部门如实报告、检举。
第二章 机构与人员
第七条 省、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以及县(区、市)交通主管部门应成立由不少于3人组成的农村公路质量监督工作小组,形成全省农村公路质量监督体系,按照各自分工,行使各自职责。
第八条 各级交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对农村公路建设质量负监督责任。各地可根据质量监督机构的设置情况制定具体的监督模式,并应针对农村公路建设实际情况,要求或动员受益乡镇、村民自治组织积极参与监督,切实形成上下联动、控制有效、覆盖全面的质量监督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