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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交通厅关于对由经营者自行印制省内道路客运路单货物运单使用和管理的实施意见


  (二)省内货物运单的使用和印制。

  1.从事省内普通货物运输的经营者根据所运货物种类使用统一格式的《广东省省内道路货物运单》(简称“省内货物运单”,见附件二),由经营者按规定格式自行印制,在抬头处可加印本公司名称。

  另由当地市交通局(委)在符合印制票证经营资质条件的印刷厂中指定至少两家作为定点印刷单位印刷不带抬头的《广东省省内道路货物运单》,由经营者自行订购。

  2.从事市内货物运输并可以及时结清的,可不使用省内货物运单。

  三、危险货物运输运单的使用和印制

  (一)危险货物运输运单的使用。

  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经营者,必须使用在运单左上角套印“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专用章”的《广东省道路货物运单》(甲种),方准运行。

  (二)危险货物运输运单的印制。

  各地所需危险货物运输运单由各地市交通主管部门定期向省厅申报使用量计划,由省厅印制后发放。

  四、道路客运路单的管理要求

  (一)根据《广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营业性道路旅客运输、货物运输的车辆必须向交通行政主管部门领取道路运输证,使用统一的客运路单或货物运单”,路单作为车辆进站经营的凭证,是实施“车进站、人归点、站管车”的有效监督手段。为了加强运输市场的监管,客运路单仍列入路检路查项目。

  (二)使用路单后,车属单位要及时回收整理,作为运输统计原始资料之一。

  (三)进站经营的客运车辆按规定向车站报班后,由客运站(场)在发车前签发路单给当班司乘人员(“路单签发单位”栏盖签发单位业务专用章),随车携带运行。

  (四)客运站(场)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经营者另外收取路单的费用。

  五、道路货物运单的管理要求

  (一)根据《广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营业性道路旅客运输、货物运输的车辆必须向交通行政主管部门领取道路运输证,使用统一的客运路单或货物运单”,运单作为道路货物运输及运输代理的合同凭证,是运输经营者承运货物并在运输期间负责保管和据以交付的凭据,也是记录车辆运行和行业统计的原始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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