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交通厅关于对由经营者自行印制省内道路客运路单货物运单使用和管理的实施意见
(粤交运[2003]1163号)
各市交通局(委):
根据省交通厅《印发“关于深化道路运输审批制度改革和推行简政放权的意见”的通知》(粤交运〖2003〗857号)“取消由省厅统一监制印发的省内客运路单、货物运单,改由企业按规定的格式自行印制,按规定使用”的要求,现明确具体实施意见如下:
一、省际道路客运路单、货物运单的使用和印制
(一)省际客运路单的使用
从事省际班车客运的车辆仍使用省厅根据交通部统一格式印制的《广东省公路客运统一行车路单》(简称“省际客运路单”)。
(二)省际货物运单的使用
从事省际货物运输的经营者根据所运货物种类使用省厅根据交通部统一格式所印制的《广东省道路货物运单》(简称“省际货物运单”)。
(三)省际客运路单、货物运单的印制
各地所需道路省际客运路单、省际货物运单由各地市交通主管部门定期向省厅申报使用量计划,由省厅印制后发放。
二、省内道路客运路单、货物运单的使用和印制
(一)省内客运路单的使用和印制。
1.从事省内班车客运的车辆使用统一格式的《广东省省内公路客运行车路单》(简称“省内客运路单”,见附件一)。
单车一日往返多次、不定班次发班的客运班车,可一天使用一张省内客运路单。
按公交模式营运的短途客运班车,可不使用省内客运路单。
途中配客站应在始发站签发的客运路单上按规定填写配客人数并盖章。
2.省内客运路单由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汽车客运站(场)或非独立法人汽车客运站(场)的上级具有法人资格的母公司按规定格式自行印制。
省内客运路单印制前应报当地市级交通主管部门备案,报备的内容有:
①印制单位名称;
②编号代码;
③汽车客运站业务专用印章格式。
3.各市交通主管部门要将印制单位的情况汇总书面上报省厅备案并抄送各市交通主管部门,以便对客运路单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