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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交通厅关于重申禁止客运站在旅客票价外强制售卖意外伤害保险的通知

广东省交通厅关于重申禁止客运站在旅客票价外强制售卖意外伤害保险的通知
(粤交运[2003]220号)


各市交通局(委):

  据反映,最近我省一些客运站在售票过程中搭售保险公司的意外伤害保险单,有的操作方法有违国家的有关规定。对于客运站在旅客票价外售卖意外伤害保险问题,交通部1996年在转发国家计委关于重申禁止在旅客票价外强制收取保险费的通知中已作了明确规定,现重申如下:

  一、各售票处在向旅客发售客票时,不得在同一窗口发售意外伤害保险票;给订票单位预订客票亦不得同时搭售意外伤害保险票。否则视为强制旅客购买保险票。

  二、各售票处为保险公司代办旅客意外伤害保险业务,应设立专门窗口并凭旅客已购买的有效客票在旅客自愿的前提下单独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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