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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交通厅关于对我省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站立项审批及放开检测区域等问题的实施办法

广东省交通厅关于对我省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站立项审批及放开检测区域等问题的实施办法
(粤交运[2003]1189号)


各市交通局(委):

  根据省厅《关于深化道路运输审批制度改革和推行简政放权的意见》的要求,经研究,现对取消检测站立项审批以及放开营运车辆检测区域限制等问题提出实施办法如下:

  一、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站(下称检测站)立项审批问题

  (一)选择以下市作为取消检测站立项审批的试点:广州、深圳、汕头、东莞、佛山、惠州、江门、中山。

  (二)试点市增设检测站按以下要求办理:

  1、各试点市交通局(委)应向社会公布检测站必须具备的各项经济、技术等条件和检测站网点分布要求,定期向社会提供本市运输车辆增长情况和已有检测能力等车辆性能检测供求信息,指导本市检测站建设。

  2、增设检测站不再进行立项审批。拟建检测站的企业,可根据市场需求,在符合当地城市建设规划、环境保护和检测站网点分布要求的前提下,自行拟定建站计划并报当地市交通局(委)备案后即可筹建。

  3、检测站应取得企业法人工商营业执照,符合本文第二条规定的条件,并按第三条规定的程序通过计量认证和资格认定后,方可从事汽车综合性能检测业务。

  (三)非试点市增设检测站按以下要求办理:

  1、新建站规划。各市交通主管部门应根据本市综合性能检测站的分布、检测能力的配置及运输车辆发展情况,确定下一年度增设站的年度计划方案,于每年十月底前报省厅审批,省厅在十二月底前作出批复。

  2、新建站业主的确定。由所在市交通局(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新建检测站的业主招标方案,向社会公告,同时抄报省厅备案。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新建站的业主。

  3、新建站时效。中标者应在与招标人签订合之日起半年内,按中标方案投入建站工程,逾期作自动放弃处理(不可抗力除外)。

  (四)本文下发前已申请立项未审批的,按本文执行,省厅不再另文下达。

  二、新增检测站条件要求:

  (一)基本要求:

  1、新建站必须注册为独立法人单位,150万元以上注册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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