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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江西省委办公厅、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乡镇机构编制总量控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中共江西省委办公厅、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乡镇机构编制总量控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市委、市人民政府,省委各部门,省直各单位,各人民团体:
  《江西省乡镇机构编制总量控制实施办法》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于2005年6月底前完成总量核定工作。

中共江西省委办公厅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5年6月2日

江西省乡镇机构编制总量控制实施办法

  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2004年深化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4]21号)和《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严格控制乡镇机构和人员编制的通知》(中编密发[2004]6号)精神,现就我省乡镇机构编制实行总量控制提出如下实施办法:
  一、实行总量控制的范围。乡镇机关行政编制、乡镇事业站所有编制(含自收自支编制,下同)、县派驻乡镇的事业站所(不含使用行政编制、行使行政职能派驻的站所以及乡镇国土所)编制,均实行总量控制。经省民政厅批准,由乡镇改为街道办事处的行政和事业站所编制,由所在的县(市、区)机构编制部门将街道办事处的机构编制上划到县(市、区),并按规定程序办理上划手续。
  二、编制核定的原则。乡镇党政机关行政编制以省委、省政府批复各设区市机构改革方案中的乡镇行政编制数为依据,原则上不作调整。乡镇事业站所编制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乡镇事业单位机构改革的意见》(赣办发[2001]13号)规定的编制标准为依据,按2001年底省民政厅公布的乡镇个数(不含街道办事处)并根据乡镇的平均规模确定。以设区市为单位,乡镇农业人口平均在3万人以上的,按每个乡镇平均40名编制核定;乡镇农业人口平均在2-2.9万人的,按每个乡镇平均35名编制核定;乡镇农业人口平均在2万人以下的,按每个乡镇平均33名编制核定。核定后的乡镇行政和事业站所编制由省机构编制部门实行总量控制。今后5年内,乡镇行政和事业站所编制只能减少,不能增加。
  三、编制核定的程序。在各设区市、县(市、区)根据乡镇编制核定的范围和原则,测算各设区市和县(市、区)乡镇行政和事业站所编制总数,由县(市、区)机构编制部门根据乡镇规模和工作需要逐一核定各乡镇编制数,报设区市机构编制部门审核汇总后,报省机构编制部门审批。
  四、编制调整的审批权限。各设区市在总量内对所辖县(市、区)之间的乡镇编制总量进行调整,由设区市机构编制部门报省机构编制部门审批。各县(市、区)在总量内对乡镇编制进行调整,由县(市、区)机构编制部门提出,报设区市机构编制部门审批,并报省机构编制部门备案。乡镇编制核定后,因合并乡镇等因素精简下来的编制,由各县(市、区)根据工作需要安排使用,但须按上述程序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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