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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2009修订)

  (一)入住率达到50%以上的;
  (二)首批物业交付满二年,并且入住率超过30%的;
  (三)首批物业交付满三年的。
  第十八条 业主筹备成立业主大会的,应当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组织协调下,由业主代表、建设单位和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组成业主大会筹备组,其中业主代表所占比例不得低于筹备组总人数的1/2。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业主大会筹备组做好相关工作。
  符合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条件之一,但未及时召开大会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建设单位、前期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业主书面报告之日起45日内组建业主大会筹备组。
  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5日内,将其成员名单和工作职责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进行公告。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筹备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九条 业主大会筹备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内容;
  (二)草拟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
  (三)确认业主身份,确定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数;
  (四)提出首届业主委员会委员选举办法、候选人条件和名单;
  (五)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对前款规定的内容,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当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15日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并将公告时间、地点书面通知全体业主。业主对业主身份、投票权数和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草案等提出异议的,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当予以复核或者修改,并告知异议人。
  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当自组成之日起90日内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第二十条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一般应当制定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批准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等。
  业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应当出具委托书。
  第二十一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人数较多的,可以以幢、单元或者楼层等为单位,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前,应当就业主大会会议讨论的事项书面征求其代表的业主意见;对需业主投票表决的,业主赞同、反对或者弃权的具体意见应当经本人签字后,由业主代表在业主大会会议投票时如实反映。
  第二十二条 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召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一)有20%以上业主提议的;
  (二)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的;
  (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或者管理规约规定的其他情形。
  业主委员会未按照上述规定及时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督促或者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第二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业主大会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全体业主,并将业主大会会议讨论的事项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第二十四条 管理规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物业的名称、地点、面积及户数;
  (二)业主大会的召集程序及决定物业管理区域内重大事项的方式;
  (三)公共场所及共用设施设备状况;
  (四)业主使用其物业和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场所及共用设施设备的权益;
  (五)业主参与物业管理的权利;
  (六)业主对业主委员会及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督权;
  (七)物业的使用、装饰装修、维护和管理;
  (八)业主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应当遵守的行为准则;
  (九)违反管理规约的责任;
  (十)其他有关事项。
  第二十五条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当就以下事项作出约定:
  (一)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
  (二)业主大会的表决程序;
  (三)业主委员会的组成和委员任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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