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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水务局关于本市100万亩粮田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

  (二)明确各自职责。有关区县政府和上海农工商集团是100万亩粮田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的责任主体,有关区县农委及上海农工商集团是具体的组织实施部门。水务部门要加强对田间水利设施建设的指导,并按照本地区的粮田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合理规划配套外围的水系治理和泵站等设施建设;财政和审计部门要加强资金监管和审计监督。
  (三)严格实行耕地保护制度。为切实发挥100万亩设施粮田对保护郊区粮食生产能力的积极作用,要严格控制非农项目占用建成的设施粮田,实行严格的占补平衡政策和政府投资资金的补偿机制,确保设施粮田总量不减少,质量不下降,用途不改变。如确因重大工程建设需要占用,必须事先报市农委批准。

  附件:2005年-2007年设施粮田建设任务分解表

二〇〇五年一月五日

  附件:
  2005年-2007年设施粮田建设任务分解表

区县等 三年建设
  面积(亩)
资金(万元)
总金额 市财政 区县(集团)
  配套
合计 728655 87438.60 62332.20 25106.40
闵行区 9700 1164.00 349.20 814.80
嘉定区 34980 4197.60 1679.04 2518.56
宝山区 21000 2520.00 1008.00 1512.00
浦东新区 13240 1588.80 476.64 1112.16
南汇区 67200 8064.00 5644.80 2419.20
奉贤区 73000 8760.00 6132.00 2628.00
松江区 67035 8044.20 4826.52 3217.68
金山区 127000 15240.00 12192.00 3048.00
青浦区 72500 8700.00 5220.00 3480.00
崇明县 183000 21960.00 19764.00 2196.00
上海农工商 60000 7200.00 5040.00 216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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