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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兽医药政管理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深入开展新《兽药管理条例》宣传贯彻活动的通知


  四、积极做好新《条例》实施后的过渡工作
  新《条例》对原来的行政审批事项作出了不同程度的修改,现就新《条例》实施后的几项过渡工作明确如下:
  (一)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简称GMP)的实施问题
  关于兽药GMP实施的标准、时限、程序、步骤等,继续按照农业部2002年发布的《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农业部令第11号)和202号公告的规定办理。坚持时限不延期,标准不降低。
  (二)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简称GSP)的实施问题
  1、 自2004年11月1日起,新筹建的兽药经营企业必须根据新《条例》的规定,通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的GSP检查验收,方可按管理权限核发《兽药经营许可证》。
  2、 2004年11月1日以前,对兽药经营企业的申请,各地要严格按照农业部1989年发布的《核发〈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兽药制剂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审批,严防突击审批和把关不严的情况出现,对出现的问题要及时纠正,并依照规定予以办理。
  3、 2004年10月31日前已取得《兽药经营许可证》的兽药经营企业,应根据新《条例》的要求,加大兽药GSP改造力度,在2009年10月31日前达到GSP要求。自2009年11月1日起,未通过GSP检查验收的兽药经营企业不得再从事兽药经营活动。
  (三)关于兽药地方标准的清理工作
  1、 根据新《条例》的规定,自2004年11月1日起,我办将不再审批新兽药、发布地方标准和核发兽药产品批准文号。
  2、 对2004年11月1日前发布的地方标准将根据农业部的统一要求分阶段申报。第一阶段审查2004年6月底前发布的地方标准,申报截止时间为2004年9月底;第二阶段审查2004年7月-10月31日期间发布的地方标准,申报截止时间为2005年1月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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