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兽医药政管理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深入开展新《兽药管理条例》宣传贯彻活动的通知
(沪牧医药字[2004]第10号)
各区(县)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新修改后的《
兽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已于2004年4月9日以第404号国务院令发布,将于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为使兽药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及时了解和熟悉新
《条例》的基本内容和相关规定,我办印制了1万册新
《条例》单行本;市兽药饲料监督管理所分别对兽药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作出了行政告知;区(县)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也不同程度地对新
《条例》做了宣传工作。为了进一步深入开展新
《条例》的宣传贯彻活动,开创我市兽药管理工作的新局面,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和市 农委的意见,现将新
《条例》宣传贯彻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新
《条例》实施的重大意义
新修订的
《条例》对一些不能适应当前兽药行业发展要求的管理制度进行了全面修订和完善,广泛借鉴了国际上兽药管理的通行做法和我国人用药品的成功管理经验,体现了《
行政许可法》和《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本质要求,更加符合当前我国养殖业发展的需要,对加强兽药监督管理、保证食用动物产品安全等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区(县)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实施新
《条例》的重大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