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对2004年购置农业机械实施补贴的通知
(沪农委[2004]127号)
各区(县)农委、财政局、浦东新区农发局:
为落实国务院农业和粮食工作会议精神,保护和提高本市粮食生产能力,鼓励和支持农民使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促进农民增收,现就对2004年购置农业机械实施补贴通知如下:
一、补贴对象
1、本市农民个人;
2、本市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机服务组织。
二、补贴农机种类、型号
1、补贴农机种类:大中型拖拉机、联合收割机;
2、补贴农机型号:由市农机化管理办公室根据本市农机适用情况确定后公布。
三、补贴标准
1、嘉定、宝山、松江、青浦四区由市财政按购机价的30%补贴;
2、南汇、奉贤、金山三区由市财政按购机价的40%补贴;
3、崇明县由市财政按购机价的60%补贴;
4、各区(县)财政补贴标准由各区(县)自定。
四、补贴操作程序
1、申请实行上下结合制。农民个人、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机服务组织购买补贴农机时,须通过乡(镇)农机管理机构向区(县)农机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购机申请表。各区(县)农机主管部门按照“突出重点、机制创新”要求初审后,由各区(县)农委在7月15日前向市农机化管理办公室申报2004年购置补贴农机种类、型号、数量,同时抄送区(县)财政部门。经市农委审核并商市财政,确定各区(县)享受补贴农机种类、型号、数量。
2、购买实行招投标制。市农机化管理办公室根据确定的2004年补贴农机种类、型号、数量和政府采购规程,实行公开招标,确定供应厂商。
3、补贴实行集中支付制。计划下达后,农民个人、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机服务组织应按要求及时将扣除补贴后的农机差价款通过区(县)农机主管部门交市农机化管理办公室,市农机化管理办公室与供货方结算后,统一供货。
4、受益实行公示制。享受补贴农机的农民个人和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机服务组织名单、购置种类、型号、数量、补贴金额等内容,须在所在乡(镇)范围内进行张榜公示,并在上海农业网上公示。
5、管理实行监督制。区(县)农机主管部门与购机者签订购机补贴合同,并应及时对已购补贴机具进行核对、登记、编号,建立购机档案。享受补贴购买的农机,三年内不得擅自转卖或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