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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若干意见


  二、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指导和管理

  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要求创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农民专业合作社为主体的农村专业合作组织,是新阶段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一种有效实现形式,各级政府必须积极引导,加强指导,大胆探索,逐步完善,使之健康发展。
  1、要明确组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基本条件。一是要有明确的发起人和一定数量的成员。从事同一专业生产经营的农户、专业服务组织、农产品加工企业和供销社,科技推广机构及科技人员等均可发起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其他专业合作组织。根据不同产业情况,确定发起人和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二是有共同的专业生产合作项目和具体的合作内容。三是有规范的组织章程。四是有一定的资金、土地、技术、设备等经营要素。发起人必须有一定数量的资金入股,成员可入股也可不入股,但必须与专业合作社建立契约关系,履行专业合作社的章程,并以自己的产品承担合作组织市场风险,实现劳动与资本的双重联合。
  2、鼓励发展多种类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实行投资形式多元化和组织形式的多样化。在具体形式上,可以是生产合作型、销售合作型、科技服务型,也可以是中介服务型;在具体组成对象上,可以是农户+农户、企业+农户、基地+农户、供销社+农户,也可以是科技推广机构+农户、服务组织+农户等。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同业生产经营的基础上,可以跨地区、跨所有制组建发展,以充分体现其市场主体的特征。
  3、规范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章程和管理制度。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要制定规范的章程,明确投资者和组织成员的权利、义务和各项管理制度,实行专业化生产,企业化管理、市场化运作。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因地制宜帮助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制定章程,并逐步规范完善,努力实现组织制度、管理制度、决策制度和服务制度的创新。
  4、确立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律地位。本市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应按照《公司法》按有限责任公司到本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企业注册登记。企业名称可登记为“上海+品牌名+产品名+合作社+有限公司”。考虑到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农民出资建立的经济组织,原始出资额有限,但也不能规模太小,其注册资本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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