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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农业部等部门2003-2010年全国农民工培训规划》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五、政策措施
  (一)加大培训的资金投入
  1、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培训经费实行政府、用人单位和农民工个人共同分担的投入机制。郊区各级政府在财政支出中要安排专项经费扶持农民工培训工作,用于补贴农民工培训的经费专款专用,提高使用效益。政府补贴经费主要用于聘请教师、编写教材、完成操作训练、招生组织和培训管理等方面开支。学员一般负担交通费和伙食费。
  2、用人单位负有培训本单位所用农民工的责任。用人单位开展农民工培训所需经费根据有关规定从职工培训经费中列支,职工培训经费按职工工资总额1.5%比例提取,计入成本在税前列支。
  3、接受开展非农转移就业培训的上海郊区农村富余劳动力,享受培训费用补贴的比例参照本市城镇失业和协保人员的补贴比例。持《求职登记卡》的农村富余劳动力可到区、县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的职业介绍所或市职业培训指导中心的培训窗口办理培训报名手续。各区县要加强政策宣传力度,让“两个相同”(即本市农村富余劳动力与城镇失业协保人员享受相同的就业服务;享受相同的就业优惠政策)的政策做到家喻户晓。
  (二)整合教育培训资源,发展郊区现代远程教育培训网络
  引导和鼓励行业主管部门和各类教育培训机构在自愿的基础上进行联合,增加培训项目,扩大培训规模,提高培训的质量和效益。
  各类职业学校和乡镇成人文化技术学校要扩大面向农村的招生和培训规模,积极开展农民工培训。要加强郊区农业广播电视学校、乡镇成人文化技术学校建设,充分利用基层学校的教学设施和师资开展农民工培训。
  利用先进的媒体优化培训手段,目前要充分利用即将建立的卫星网络系统辅以互联网为基础的远程教育信息平台,开展适合市郊农民工需要的各类培训。
  (三)推行劳动预备制度,实行就业准入制度
  组织郊区农村未能继续升学并准备进入非农产业就业或进市区、城镇务工的初高中毕业生参加必要的转岗就业培训,使其掌握一定的职业技能并取得相应的培训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
  用人单位招收农民工,属于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控制的职业(工种),应从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中录用。对用人单位因特殊原因需要招用技术性强,但尚未参加培训的特殊职业(工种)的人员,可委托培训单位或个人在报经劳动保障部门批准之后,先招收后培训,取得相应职业资格后再上岗。
  (四)加强农民工培训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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