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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提高本市老年农民养老水平的实施意见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提高本市老年农民养老水平的实施意见
(沪农委[2004]18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收入增长的若干政策意见》,关注农民、尤其是老年农民,提高老年农民的养老保障水平,促进城乡经济社会统筹发展,现结合本市实际情况,提出关于提高本市老年农民养老水平的实施意见,望贯彻执行。

  一、从2004年1月1日起,凡具有本市常住户籍、年满65周岁以上(含65周岁)的农业人员,每人每月实际领取养老金低于75元的提高到75元。

  二、月养老金的计算,按各乡镇2003年底实际发放的养老金为基数,不满75元的差额部分由市、区两级政府予以补贴。

  三、政府对老年农民养老金的补贴,根据各区县符合条件的农民人数和政府财力情况实行差别政策,除闵行、浦东新区由区级财政自行予以补贴外,嘉定、宝山、青浦、松江四区自2004年1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止,由市级财政按老年农民每人每月补贴5元;南汇、奉贤、金山三区和崇明县分别由市级财政按老年农民每人每月补贴18元和60元,其余部分由所在区(县)财政承担。

  四、按规定享受养老金补贴的老年农民人员名单,由镇劳动保障服务机构进行登记核实,报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和区县财政部门汇总审核,审核后上报市劳动保障局审定,市财政局根据审定数下拨市级补贴资金。养老金补贴由镇劳动保障服务机构负责逐月发放到人。

  五、市、区县政府补贴资金以当年实际人数按年度结算,由各区县财政负责安排落实,并划拨到各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各区县劳动保障部门经审核后下拨到各乡镇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兑付。

  六、老年农民养老金补贴情况应列入当地村民委员会的村务公开内容,定期在公开栏进行公示,接受村民的监督。

  七、市农委、市财政局、市劳动保障局要加强对这项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定期对政策执行情况联合进行检查,确保政策落实,农民受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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