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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统计局关于印发《大连市文化及相关产业统计实施方案》的通知

大连市统计局关于印发《大连市文化及相关产业统计实施方案》的通知
(大统发〔2008〕14号)


各有关部门:
  现将《大连市文化及相关产业统计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八年三月五日

大连市文化及相关产业统计实施方案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05]14号)和《大连市“十一五”时期文化发展规划纲要》(大委办发[2007]15号)精神,及时准确了解我市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发展状况、总量规模、发展水平以及在整个国民经济中所占的比重,构建科学的文化及相关产业统计体系,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统计调查范围  依据国家统计局相关标准,文化及相关产业概念界定为:为社会公众提供文化、娱乐产品和服务的活动,以及与这些活动有关联的活动的集合。根据上述界定,文化及相关产业的范围包括提供文化产品(如图书、音像制品等)、文化传播服务(如广播电视、文艺表演、博物馆等)和文化休闲娱乐(如游览景区服务、室内娱乐活动、休闲健身娱乐活动等)的活动,它构成文化产业的主体;同时,还包括与文化产品、文化传播服务、文化休闲娱乐活动有直接关联的用品、设备的生产和销售活动以及相关文化产品(如工艺品等)的生产和销售活动,它构成文化产业的补充。
  我市的文化及相关产业依据国家统计局相关标准涉及制造业、批发和零售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信息传输业、文化和娱乐业、科学研究等行业大类。具体包括新闻出版业,文化艺术业,广播、电视、电影和音像业,文化用品印刷、记录媒介复制业,文化产品制造业,文化用品批发零售业,文化信息传输服务业,文化娱乐服务业、旅游业等,其范围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的通知》(国统字〔2004〕24号)规定执行。
  文化及相关产业的行业覆盖了我国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中的80个小类。根据各类文化活动的特征和同质性,将全部文化及相关产业活动划分为9大类别,并根据分析研究与宏观决策的需要,将9大类别进一步归纳为文化产业的“核心层”、“外围层”和“相关层”三个层别。
  核心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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