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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供应和采购管理的通知

大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供应和采购管理的通知
(大食药监发〔2008〕106号)


各区市县食品药品监管局(分局)、卫生局,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区域性批发企业,各有关医疗机构:
  日前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有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区域性批发企业(以下简称“区域性批发企业”)在向医疗机构供应特殊药品时,医疗机构收货人不是《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上备案的人员,其签字也有代签的现象。汲取2007年辽宁省法库县博仁医院盐酸二氢埃托非片流弊事件的教训,为进一部加强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供应和使用的管理,保证合法、安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医疗机构采购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时,收货人应为《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中登记备案人员或经医疗机构授权的其他人员。医疗机构授权的收货人应到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和市卫生局备案,并通知供货的区域性批发企业。未经备案人员不得接收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医疗机构上述人员发生变更的,须到原备案机关做变更备案。
  二、麻醉药品定点经营企业向医疗机构销售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时,应当建立相应医疗机构的供药档案,内容包括《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收货人签字印模、身份证复印件、医疗机构授权书等。
  三、进一步加强特殊品种供应和采购的管理。按照规定要求,对特殊品种如盐酸二氢埃托啡片等,应严格限于二级(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使用,并且只能用于住院病人,不得发给门诊病人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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