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申请产品认证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需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一)《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申请书》;
(二)《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复印件);
(三)产地《环境检验报告》和《环境评价报告》;
(四)产地区域范围、生产规模;
(五)无公害农产品的生产计划;
(六)无公害农产品质量控制措施;
(七)无公害农产品生产操作规程;
(八)专业技术人员的资质证明;
(九)保证执行无公害农产品标准和规范的声明;
(十)无公害农产品有关培训情况和计划;
(十一)申请认证产品的生产过程记录档案;
(十二)“公司加农户”形式的申请人应当提供公司和农户签订的购销合同范本、农户名单以及管理措施;
(十三)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区(县)农委(农发局)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的初审。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或不规范的,通知申请人修改或补充。区(县)农委(农发局)把申请材料送市农产品质量认证中心。
第九条 市农产品质量认证中心对材料进行审查,报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
第十条 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按《
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程序》(农业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2003年第264号公告)第
六条至第
二十一条办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区(县)农委(农发局)和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加强对获得认证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获得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并加贴标志的产品,经检查、检测、鉴定,不符合无公害农产品质量标准要求的,由区、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各地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由认证机构暂停或者撤销认证证书。
第十二条 从事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的机构不得收取费用。检测机构的检测、无公害农产品标志按国家规定收取费用,费用由申请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