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从事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的部门不得收取费用。检测机构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产地环境检测费用,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从2003年9月1日开始试行。本实施办法由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附件2:
上海市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实施办法
根据《
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农业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2年第12号令)、《
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程序》(农业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2003年第264号公告)和《
上海市食用农产品安全监管暂行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2001年第105号令)的要求,特制定上海市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实施办法。
第一章 认证工作机构
第一条 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承担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工作。
第二条 上海市农产品质量认证中心负责本市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的有关业务工作,对口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及其分中心。
第三条 各区(县)农委(农发局)负责本区(县)的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的宣传组织及有关业务工作。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配合农委(农发局)开展此项工作。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四条 在农业部和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据相关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发布《实施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以内的农产品。
第五条 获得上海市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章 认证程序
第六条 申请人向区(县)农委(农发局)或市农产品质量认证中心申领《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申请书》和相关资料,或者从上海农业网www.shac.gov.cn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