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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下发《上海市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证实施办法》和《上海市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实施办法》的通知

  (一)《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申请书》;
  (二)产地的区域范围、生产规模;
  (三)产地环境状况说明;
  (四)无公害农产品生产计划;
  (五)无公害农产品质量控制措施;
  (六)专业技术人员的资质证明;
  (七)保证执行无公害农产品标准和规范的声明;
  (八)要求提交的其他有关材料。
  申请人向所在区(县)农委(农发局)申领《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申请书》和相关资料,或者从上海农业网站(www.shac.gov.cn)下载获取。
  第八条 区(县)农委(农发局)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符合要求的,出具推荐意见,连同产地认定申请材料逐级上报市认定办公室;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九条 市认定办公室应当自收到推荐意见和产地认定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产地认定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材料审查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区(县)农委,由区(县)农委反馈给申请人。
  第十条 材料审查符合要求的,市认定办公室组织对产地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及改进要求。
  第十一条 检测机构应当按照标准进行检验,出具环境检验报告和环境评价报告,分送市认定办公室和申请人。
  第十二条 环境检验不合格或者环境评价不符合要求的,市认定办公室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三条 市认定办公室对材料审查、现场检查、环境检验和环境现状评价符合要求的,进行全面评审,并作出认定终审结论。
  (一)符合颁证条件的,颁发《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
  (二)不符合颁证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四条 《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有效期为3年。期满后需要继续使用的,证书持有人应当在有效期满前90日内按照本程序重新办理。
  第十五条 市认定领导小组在颁发《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之日起30日内,将获得证书的产地名录报农业部和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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