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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下发《上海市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证实施办法》和《上海市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实施办法》的通知

  认定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组织、指导、检查、督促本市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工作,协调各方关系,推进认定工作开展。
  第二条 领导小组下设上海市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办公室(以下简称认定办公室),认定办公室挂靠市农产品质量认证中心,认证中心主任兼办公室主任,市农业标准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市畜牧兽医站、市水产技术推广站负责人兼办公室副主任。
  办公室职责是:
  (一)负责本市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的具体业务工作;
  (二)审核区(县)上报材料;
  (三)委托有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对产地环境进行监测和评价;
  (四)负责评审推荐工作;
  (五)对区(县)产地认定工作人员进行培训、考核;
  (六)对区(县)的申报工作进行培训、指导等。
  第三条 各区(县)农委(农发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工作,并落实专人负责:
  (一)接受本行政区域内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的申请受理;(二)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
  (三)对初审合格的申请材料负责向市认定办公室进行推荐;
  (四)对获得上海市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的产地进行跟踪检查,并及时向市认定办公室通报情况。
  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配合农委(农发局)开展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工作。

第二章 产地认定条件

  第四条 无公害农产品产地应具有明确的责任主体,凡在本市区域内从事无公害农产品生产的单位(包括乡镇、村、企业、种养业基地、农场、专业协会、专业合作社等)和个人均可以提出申请。
  第五条 无公害农产品产地必须符合国家无公害农产品产地环境质量要求,产地周围1公里以内没有严重污染源,粮油、蔬菜、果品等产地应远离交通主干道100米以上。
  第六条 无公害农产品产地应区域范围明确,并具有一定生产规模。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七条 申请产地认定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向产地所在区(县)农委(农发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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