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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下发《上海市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证实施办法》和《上海市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实施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下发《上海市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证实施办法》和《上海市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实施办法》的通知
(沪农委[2003]第111号)


各区、县农业委员会(农村发展局)、质量技术监督局:
  根据《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农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2年第12号令)、《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程序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程序》(农业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2003年第264号公告)和《上海市食用农产品安全监管暂行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2001年第105号令)的要求,本市制定了《上海市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实施办法》和《上海市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实施办法》,现下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
  1、《上海市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实施办法》
  2、《上海市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实施办法》

二〇〇三年九月二日

  附件1:
上海市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实施办法

  为提高农产品安全质量,保障城乡居民身体健康,维护消费者和生产者利益,促进农业结构调整,增加农民收入,保护农业生态环境,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根据《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农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2年第12号令)、《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程序》(农业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2003年第264号公告)和《上海市食用农产品安全监管暂行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2001年第105号令)的要求,

第一章 组织机构及工作职责

  第一条 成立上海市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认定领导小组),由市农委、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农林局、市畜牧办、市蔬菜办、市水产办、市农产品质量认证中心等有关领导组成。市农委分管领导任组长,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市农林局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其他单位领导为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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