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兽医药政管理办公室关于规范本市兽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的通知
(沪牧医药字[2003]第15号)
各区(县)畜牧兽医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
兽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农业部第22号令,以下简称“22号令”), 推动本市兽药标签和说明书规范工作的顺利实施,根据农业部第“260号公告”的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03年3月 1日后出厂的兽药产品,其兽药标签和说明书应当符合“22号令”的要求。
二、2003年3月1日前出厂的兽药产品,经营企业可销售至2003年 9月 30 日。从 2003年 10月 1日起,不得销售标签和说明书未经审批的兽药产品。
三、2003年3月1日前出厂的兽药产品,使用单位可使用至产品有效期满;未标明有效期的,可使用至 2004年2月 29日。
四、请各区(县)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尽快将该文件内容及要求布置或传达到本辖区内的兽药经营单位和使用单位,并监督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