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企业退(免)税实行分类管理的通知
(大国税发〔2009〕9号)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出口退(免)税政策,更好地支持企业开展对外贸易,进一步优化出口退(免)税的管理,现将对我市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分类管理的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根据出口企业遵守税收法律、法规情况和经营管理状况,在出口退(免)税管理上设置AA、A、B、C、D类五个管理类别。
二、管理类别的标准:
(一)AA类出口企业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本通知A类企业1至6项所有条件;
2.海关管理类别为AA类企业;
3.生产船舶或大型设备,按现行会计准则规定可分期结转销售收入的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
4.上一年度退税出口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
(二)A类出口企业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企业发生出口业务三年以上且近三年未发生过偷骗税问题;
2.近三年无欠税记录;
3.近三年纳税申报及时率90%以上、纳税申报准确率95%以上;
4.企业档案管理健全,能按税务机关要求保管出口退(免)税档案资料;
5.企业财务核算健全;
6.企业出口退(免)税申报准确率高,即:
(1)出口企业上年申报出口退(免)税错误率低于0.5%;
申报错误率=(出口退(免)税红字冲减条数+税务机关初审调整条数)/ 申报总条数×100%
(2)信息提交准确率高于平均值;
信息提交准确率=(1- 税务总局提供海关报关单002信息条数/总的报关单提交条数)×100%
(3)出口退(免)税申报进度高于平均值;
申报进度=申报数据(条数)/总的应申报数据(条数)×100%
7.海关管理类别为A类以上企业;
8.生产企业上年申报退税出口额300万美元(含)以上,外贸企业上年申报退税出口额500万美元(含)以上。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口企业为C类企业:
1.首笔发生出口业务二年以内的;
2.符合小型出口企业标准的;
3.近三年内发生过偷税数额在30万元(含)以上的违法行为,但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4.近三年内发生过骗取出口退税违法行为,但未被停止出口退税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