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水产办公室关于申领《上海市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基本条件的通知
(沪水产办[2004]026号)
各区(县)农委、浦东新区农发局,上海水产(集团)总公司、上海农工商集团总公司、上海上实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和农业部《水产苗种生产管理办法》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订了申领上海市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现通知如下:
一、鱼类苗种生产:
1、生产区域:周围无污染源,水质经本地渔业环境监测站检测符合《无公害食品淡水养殖用水水质》(NY5051-2001)标准,并建有完善的进排水系统。
2、生产规模:具备30亩以上的亲鱼培育池。
3、亲本来源:用于繁殖的亲本来源于市级以上水产原、良种场、或经选育符合种质标准。
4、生产标准:符合水产苗种生产技术操作规程的要求。
5、档案管理:生产单位必须建立技术资料档案,对亲本的引进时间、使用年限、繁殖、更新、销售等情况作详细记录,并保留存档。
二、蟹苗生产:
1、生产区域:生态环境良好,海淡水水源充沛,水质经本地渔业环境监测站检测,符合《无公害食品淡水养殖用水水质》(NY5051-2001)和《无公害食品海水养殖用水水质》(NY5052-2001)标准,并建有完全的进排水系统。
2、生产规模:仿生态土池育苗面积在30亩以上,工厂化育苗场育苗总水体达300m³ 以上。
3、人员配备:育苗场必须配备1-2名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人员须经专业培训并持有上岗证。
4、亲本来源:用于繁殖的亲本来源于市级以上水产原、良种场,或在长江水系捕捞的中华绒螯蟹。
5、生产标准:符合水产苗种生产技术操作规程的要求。
6、档案管理:生产单位必须建立技术资料档案,对原种和亲本引进的时间、使用年限、繁殖、更新、销售等情况作详细记录,并保留存档。
三、蟹种生产:
1、生产区域:须选择在周围无污染源、水源充足、水质符合《无公害食品淡水养殖用水水质》(NY5051-2001)标准、进排水便利的区域。
2、生产规模:养殖面积在100亩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