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三)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9号);
(四)畜禽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五)畜禽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六)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建设部、卫生部);
(七)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国家卫生部);
(八)上海市城市总体规划(1999-2020年);
(九)上海市城市近期建设规划(2003-2007年);
(十)上海市养殖业“十五”发展专项规划(沪府[2002]53号);
(十一)上海市环保“三年行动计划”(沪府办发[2003]5号)。
三、规划期限
2003 - 2007年,与上海市城市近期建设规划相衔接。
四、规划目标
(一)分区布局
根据《上海市养殖业“十五”发展专项规划》,上海市养殖业生产布局划分为四个区域,即禁止养殖区、控制养殖区、适度养殖区和异地养殖区。本规划主要对市域范围内畜禽养殖业的禁止养殖区、控制养殖区和适度养殖区作出布局安排。
1、禁止养殖区
(1)城市化地区,包括外环线以内地区,城市近期建设规划明确重点发展的新城、中心镇等;以及六大产业基地,市级以上工业园区等。
(2)城市生态敏感区,包括黄浦江上游水源保护区、长江口水源保护区,崇明东滩鸟类自然保护区和佘山国家级旅游度假区等;城市建设敏感区,包括外环线外侧五公里地区,机场净空区等。
(3)区、县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禁止养殖区。
(4)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规定需特殊保护的区域。
2、控制养殖区
(1)闵行区、嘉定区、宝山区、松江区、青浦区,以及南汇区大治河以北禁止养殖区以外的地区为控制养殖区。
(2)临近禁止养殖区的畜禽养殖场,应设在禁止养殖区域常年主导风向下风或侧风向,场界与禁止养殖区域边界最小距离不得小于500米;场界与饮用水厂取水口边界最小距离不得小于1000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