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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工商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风建设义务监督员活动规定》的通知

湖北省工商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风建设义务监督员活动规定》的通知


各市、州、县工商局,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聘任的行风建设义务监督员:

  现将《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风建设义务监督员活动规定》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二年六月六日

  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风建设义务监督员活动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风建设,强化社会监督,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中的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风建设义务监督员(经下简称义务监督员)指经湖北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聘任并颁发聘书和"行风监督证"的社会各界人士。

  第三条 义务监督员一般从各级人大、政协、新闻单位、有关职能部门及管理对象中聘请。

  第四条 义务监督员聘期为一年。期满后,聘任单位根据需要,续聘或解聘。

  第五条 省工商局聘任的义务监督员监督范围为湖北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所属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市、州、直管市、林区工商局聘任的义务监督员监督范围为市、州、直管市、林区所辖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所属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县(市)工商局聘任的义务监督员监督范围为县(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所属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第六条 义务监督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学习、了解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
  (二)参加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所属单位、基层分局和工商所与行风评议有关的会议、活动;
  (三)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人员违法违纪的情况进行调查和监督;
  (四)要求发生违纪行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基层分局、工商所领导汇报情况;
  (五)要求发生违纪行为的当事人或知情人说明情况;
  (六)制止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人员正在发生的违法违纪行为;
  (七)向聘任单位提出监督建议;
  (八)督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相关人员对其发生的违纪违法行为进行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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