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监察机关和纠风办应制定虚假违法广告责任追究办法,并将新闻单位遵守广告法规情况列为行风评议的一个重要内容。加强对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广播影视行政部门依法行政、履行监管职责的监督;对拒不执行国家有关广告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要依纪依法严肃处理;对问题严重的,还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四、具体措施和工作安排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成立由市工商局牵头,由市委宣传部、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纠风办、市信息产业局、市卫生局、市广播影视局、市新闻出版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成的虚假违法广告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并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对专项整治行动的组织领导。
(二)做好宣传动员工作。及时向全社会,特别是新闻媒介单位、广告公司传达《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打击商业欺诈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2005]21号)、国家11部办局署关于印发《虚假违法广告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工商广字[2005]第56号)、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开展“打虚假、树诚信” 广告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精神和省市虚假违法广告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对这次专项整治工作的安排部署。各工商分局要采取多种形式,大张旗鼓的宣传广告法律、法规和开展专项整治行动的情况,扩大社会影响,提高民众的广告法制意识,营造全社会共同监督抵制虚假违法广告,维护广告市场秩序的舆论氛围。
(三)探索建立“事前防范、事中制止、事后查处”的广告长效监管机制。一是建立健全广告审查制度,从源头上把关。主要是建立广告审查员制度、广告业务承接、登记、档案制度、广告审查员学习、培训制度。要求各媒体和广告经营单位的广告须经广告审查员签字并实行一票否决制。年内各媒体单位和主要广告公司的广告审查员都要经过广告审查员专项培训方可上岗。二是加大监测力度,对及时发现的违法广告及时处理。三是强化办案机制,市工商局办案专班主要负责对主要媒介单位广告违法案件的办理并协调、指导系统办案工作。各分局主要负责对专业性报刊、广告公司等单位违法案件的办理。
(四)建立新闻媒体单位领导责任追究制。新闻媒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对其媒体发布广告的合法性和正确导向承担领导责任。新闻媒体要建立健全广告发布责任制,对发布虚假违法及不良广告问题严重或者放弃广告终审权而导致新闻媒体广告发布出现导向错误的新闻单位,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定违法事实后,由新闻媒体的主管、主办单位对有关责任人予以处分或者调离工作岗位,必要时追究其主管负责人的领导责任,并报党委宣传部门、广播影视和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