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党委宣传部门应制定具体制度和措施,把遵守广告法律、不发布虚假违法广告作为今年深入开展“三项学习教育活动”的重要内容,并将其列为各项评比、考核内容之一;依据工商部门提供的情况,及时向新闻媒体通报带有倾向性和普遍性的虚假违法广告问题,加强对新闻媒体广告导向的监督管理;对发布虚假违法广告问题突出的新闻媒体,会同广播影视、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及新闻单位的主管、主办单位督促整改,责令其予以改正,对有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进一步加大对虚假违法广告专项整治工作的宣传力度。
(三)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要依法加强对报刊出版单位、广播电视媒体的管理。要对广告尤其是药品、医疗、保健食品广告发布的版面、时段制定具体调控细则,控制其过多、过滥。对因发布虚假违法广告被国家工商总局或部际联席会议通报、被省、市工商局或联席会议通报二次、拒不配合执法机关调查取证或串通相关单位弄虚作假提供假证明的报刊出版单位、广播电视媒体,要及时责令其予以改正,并视情节责成报刊出版单位、广播电视媒体的主管、主办单位对有关责任人予以处分或调离工作岗位。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对报刊出版单位、广播电视媒体及其负责人的各种评比、评优、考核等,必须将广告经营守法情况列为考核指标,并征求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意见,实行“广告违法一票否决制”。此外,对严重违反宣传纪律,发布的虚假违法及不良广告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报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由广播影视、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如《
广播电视广告播放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17号)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四)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要配合工商部门加大对广告的监管力度。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发布虚假药品广告,及时移交工商部门并配合其查处;要加强对医疗机构尤其是“院中院”的管理,配合工商部门严厉打击发布八类十一种医疗广告的行为。
(五)公安机关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积极配合工商等部门查处各类虚假违法广告案件,对暴力抗法的,要依法严厉打击。对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涉嫌犯罪的行为要提前介入,做好调查、取证工作。
(六)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和电信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和声讯服务、短信息等电信信息服务经营者的行业协调力度,对发布虚假违法广告情节严重的,在相关部门依法出具书面意见后,应及时将情况向省通信管理部门反映,由省通信管理部门依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