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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工商管理局关于印发《武汉市虚假违法广告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一)重点查处下列虚假违法广告行为

  1.以新闻报道形式发布的广告。一是在广告版面不标明“广告”标记,而使用“专版”、“专题”、“企业形象”等非广告标记变相发布广告;二是以通讯、评论、消息、人物专访、专家访谈、纪实报道、报告文学、专家咨询、科普宣传等形式发布广告;三是在新闻报道中标明企业、事业单位的详细地址、邮编、电话、电子信箱等联系方式方法。

  2.在保健食品、药品、医疗广告中使用消费者、患者、专家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尤其是社会公众人物在保健食品、药品、医疗广告中以消费者、患者、专家的身份,向受众介绍、推荐商品服务或者商品服务的优点、特点、性能、效果等。

  3. 保健食品广告宣传治疗作用或者夸大功能。宣传治疗效果或者使用易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宣传未经核准的功能。

  4.药品广告夸大功能疗效。主要是在广告中对药品的适应症或者功能、治疗效果进行夸大宣传或者做出承诺;广告中含有药品说明书以外的学术理论、观点等内容。

  5.医疗广告宣传保证治愈。主要是在广告中保证或者变相保证治愈各种疑难疾病。

  6.未经审批擅自发布和篡改审批内容发布保健食品、药品广告。

  7.化妆品和美容服务广告夸大功能,虚假宣传。主要是对化妆品的效用或者性能等作虚假宣传,使用他人名义保证或者以暗示方法使人误解其效用的宣传,宣传化妆品的治疗作用或者使用医疗术语,误导消费者。

  8.含有赌博、不良内容声讯广告。

  9.消费者、患者投诉的广告。

  (二)下列广告自本文发布之日起,一律不得发布

  1.治疗尖锐湿疣、梅毒、淋病、软下疳、牛皮癣(银屑病)、艾滋病、癌症(恶性肿瘤)、红斑狼疮、癫痫、白癫风、乙型肝炎及含有改善和治疗性功能障碍内容的医疗广告。

  2.改善和治疗性功能障碍、治疗肿瘤和艾滋病的药品广告和含有改善和治疗性功能障碍、治疗肿瘤、艾滋病内容的保健食品广告。

  3.含有不良文化内容的声讯、美容服务广告。

  三、整治工作中的职责分工

  (一)工商部门负责组织专项检查、办理违法广告案件,以及与有关部门的协调工作。一是加大法律法规宣传力度。要充分利用各种形式,全方位、多角度深入广泛地宣传广告法律法规,提高全社会法律意识;同时严把广告市场准入关,严格掌握营业执照和广告经营许可证的发放条件,从源头上把关;二是加大广告监测力度。在省广告监测中心提供有关资料的基础上,市局和各分局均应加强对媒介广告的日常监测,各分局还应对辖区户外广告和印刷品广告进行监测。通过对上述重点广告进行跟踪监测,及时发现问题,分类处理。三是加大办案力度。市局成立由市局、有关分局广告监管、公平交易部门参加的查处办案专班,制定集中办案方案,负责对案件定性并研究和实施处理措施,集中力量查处一批典型虚假违法广告案件。对消费者投诉举报或者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网络移交的虚假违法广告案件线索,要及时调查处理;要加大对印刷品广告特别是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的监管力度,严肃查处虚假违法印刷品广告;对利用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多次发布虚假违法广告内容,经查处仍未改进的,应依法取消其广告发布资格。在违法案件查处中应严格执法。对违法广告主和负有责任的广告经营单位一并查处,对违法情节严重,屡查不改的当事人,应依法从严处理。对符合追诉标准,已涉嫌虚假广告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四是召集联席会议,协调解决整治工作中的疑难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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