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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工商局关于进一步强化市场食品安全管理的工作意见

武汉市工商局关于进一步强化市场食品安全管理的工作意见
(武工商〔2005〕2号)


各分局,市局机关各部门:

  为了认真履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的职能,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切实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市场主体行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3号)要求和全国工商系统工作会议精神,现就进一步深化市场业主负责制,强化市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提出以下意见,请各分局、市局机关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

  一、把握监管内容,突出监管重点,明确食品安全监管目标

  (一)食品安全监管范围:食品安全监管要做到"突出重点、点面结合",即:以辐射面广、交易额大、存在食品质量隐患问题较多的食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超市以及易藏匿制售窝点的城乡结合部为重点,在全市食品经营主体中全面开展。

  (二)食品安全监管内容:食品安全监管要注意把住"三关",即:主体准入关,查处无照经营;食品入市关,做到来源清楚、质量合格;违法行为查处关,打击不法食品经营行为。在食品质量监管中,超市管理重在把住生鲜食品质量关;农贸市场管理重在把住与市民日常饮食相关的肉类、蔬菜、粮食、豆制品及卤制品等为重点的食品入市关;食品批发市场管理重在查清食品来源,打击假冒伪劣。

  (三)食品安全监管目标:通过对食品安全的监管,营造公平、诚信、安全的消费环境,最终达到食品经营主体合格,经营者守法诚信经营,食品来源清楚、质量安全,市民消费放心,政府满意的目标。

  二、增强自管意识,强化自管责任,构筑食品安全监管的自律平台

  (一)经营者在食品质量自管中应遵守四项自律制度

  一是经营者要履行食品进货查验制度。对供货企业和生产企业的主体资格和食品质量进行检查登记,将索取的各种主体资质证明、商品质量证明的原件或复印件存档备查,并在经营中亮明食品的产地或进货渠道。

  二是经营者要建立进销台账制度。两本台账分别记载生产厂家或供货单位、购销数量、食品质量保证期限及食品销售去向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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