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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工商局关于印发《企业登记档案查询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七条 依照《档案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和《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符合以下条件方可申请企业登记档案的查询。

  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持有效证件、介绍信、营业执照原件可以要求查询本企业及下属企业的企业的企业登记档案。

  二、律师为代理诉讼活动,需出示律师事务所介绍信和律师证件以及相关立案文书可以要求查询相关企业登记档案。

  三、各级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纪检监察、审计机关,持有关公函,并出示查询人员有效证件,可以免费申请查询相关企业登记档案。

  四、金融机构以及其他政府职能部门持有关公函及有效证件,可以申请查询相关企业登记档案。

  第八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因合同事宜的需要,可持营业执照原件、或有效证件,合同书(意向书),到各级工商机关的合同管理部门要求提供合同指导服务时,提出查询对方当事人的工商登记等资料的申请,经合同管理部门对其资格和申请内容审查批准后,可以在信息中心免费查询相关企业登记档案中的有关资料。

  第九条 查询部门提供机读档案、扫描档案打印件必须当场加盖工商行政管理档案查询专用章,对自行从互联网上下载的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或各类企业资料复印件不得加盖档案查询专用章。

  第十条 查询人不得利用获得的企业登记档案资料开展有偿服务活动,也不得随意公布企业登记档案。

  第十一条 申请查询和打印企业登记机读档案、电子扫描档案资料,查询人应当按规定交纳查询费、打印费。档案查询部门应向缴费人出具统一的查询收费发票。

  第十二条 查询费、打印费具体收费标准,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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